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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为法治牡丹江注入源头活水-【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4 07:45:39 阅读: 来源:垃圾架厂家

两法衔接为“法治牡丹江”注入“源头活水”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一年多来,市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中央、省要求,强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打出信息化建设、全方位监督、规范化推进的组合拳,推动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运行,实现了执法者和监督者、权力与责任的有效对接,形成了执法合力,树立了法治权威,迈出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体制改革关键一步,为建设“法治牡丹江”注入了“源头活水”。

“两法衔接”势在必行

说起“两法衔接”,可能很多人比较陌生,但它却和老百姓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说,我们在外购买食品,食品不安全甚至有毒有害,负责食品安全的行政机关有没有去查处?查处了以后,对涉嫌犯罪的黑心作坊主,是一罚了之,还是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而“两法衔接”正是促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侵犯百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百姓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对于解决一些行政执法机关错误地把自己的职能仅仅定位于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与司法机关配合不密切,导致贻误侦查破案时机的问题,“两法衔接”工作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总有疑惑:我国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定了严苛的法律,可为什么这些领域的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对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经济生产生活领域的违法行为,往往用行政处罚替代刑事惩戒,严重削弱了国家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治理成效。”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以罚款了事,一些当事人交了罚款接着干违法犯罪的事儿。对犯罪嫌疑人来讲,他们会计算违法成本,“不怕罚款怕坐牢”是他们的共同心理。因此,刑事打击后重复犯罪的可能性,要比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了事小得多。

对此,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客观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相互衔接的问题,以前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单位也制定过联席会议、案情通报备案审查、线索移送及检察建议等制度,但由于各单位重视程度和执行尺度不一致,形成很多制度空设,规定失效。可以说,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刻不容缓。

建立共享平台凝聚合力

日前,聂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谈及这起案件的快速办理,办案人员感叹,这得益于“两法衔接”的规范化、制度化。

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脱节的问题,市检察机关把“两法衔接”作为“法治牡丹江”建设的重要抓手,下发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方案》,从职责、程序、监督、机制、保障等多个方面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做出了具体规定。

比如聂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就是当地检察机关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线索后,按照实施方案,立即与行政执法机关对接,了解案件情况,认为被害人高某因饮用聂某经营饭店的白酒致双目失明,经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所检测甲醇含量为602g∕L,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白酒中甲醇含量不应超过0.6 g∕L,聂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故建议该行政执法单位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检察人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使得案件办得又快又好。

用检察官的话说,“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设立增强了检察监督实效,实现了监督关口前移、执法资源共享、案件无缝衔接、执法标准统一,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联系和配合,确保有案则移,有案则立,办必有果,能够更加及时有效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危害民生民利犯罪,有效防止了“以罚代刑”现象发生。据统计,今年市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平台加大专项监督力度,共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35件,其中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14件,已审查起诉5件,已判决 2件。

完善机制落实“两法衔接”

日前,林口县检察院多次到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林业局、农业种子管理站等行政执法单位实地走访,调取行政处罚案件台账,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6件,包括杨某、杜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张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等。

为真正将“两法衔接”落到实处,检察机关建立了信息调查机制,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批准后可开展调查核实,查阅行政执法统计台账、执法档案等有关材料,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的动态监督。

同时,检察机关还通过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协商建议制度,帮助行政执法机关解决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沟通联系、网上督办,及时答复案件咨询,加强案件跟踪,提高网上办案质量;通过案后跟踪监督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及时将立案监督信息向公诉部门通报,准确掌握公安机关立案后移送审查起诉情况,对于未移送起诉的,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通过监督考核机制,逐步推动将“两法衔接”工作运行情况作为专项考核指标,纳入行政执法机关绩效考核评估体系,保证“两法衔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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