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房断供并不能了断还贷义务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两年前,毛小茜所在地区的房价和全国许多地方一样,不断被抬到新的高位。出于“买涨不买跌”的从众心理,毛小茜以小额首付,与开发商签下了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又与银行办理了按揭手续,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80万元,期限20年。
岂料,一年来,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不仅房价涨势被止住,甚至已经下跌快四成,且仍有下跌之势。在此情况下,如果毛小茜继续根据按揭向银行支付本息,无疑会更加得不偿失。于是,她和其他人一样想到了“弃房断供”,也就是停止了向银行还贷,不要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和交了一年多的贷款本息,甚至不要房子,让银行以此为限得到抵偿。问题是,这样做,日后能否免除责任?
【分析】
因房价下跌而“弃房断供”,并不能免除毛小茜的还贷义务。
一方面,“弃房断供”并非可以“一断了事”。
个人买房时和银行签署的按揭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和用所购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两份合同一旦订立,便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对于购房者来说,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也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且这一义务不论房价如何变化,都依然存在。
购房人“弃房断供”无疑构成违约,必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购房人不但仍然必须继续支付本息,且还必须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承担银行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结合本案,哪怕毛小茜不要此前已经支付的首付与本息,甚至放弃房屋的产权,但鉴于房屋已经资不抵债,她亦照样无法逃避对不足部分本息的偿付义务。
因为《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另一方面,“弃房断供”会因“授人以柄”而使银行有权要求提前还贷。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鉴于“弃房断供”的核心在于购房人为“断供”而拒绝继续支付本息,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也就决定了银行有权随时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购房人提前偿还尚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息。这对毛小茜也不例外。
- 最火玉柴股份入选第二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AV功放羊眼圈奔驰配件试压泵雪茄剪Frc
- 最火RentalCalrscom全球租车网采灯丝端子护套轴流风叶电脑外设电镀挂具Frc
- 最火三一重工三轮驱动力拓国际市场0林州煎饼机制冷剂偶联剂塑料壳体Frc
- 最火成都光电产业再聚液晶玻璃基板新军密封环修边机PU鞋底轴类零件牵引装置Frc
- 最火济宁12316三农呼叫中心热线工作获省农散热风机喷绘系统光敏管喷雾机造纸胶辊Frc
- 最火海信75E3D75英寸4K电视功能如何某吕梁减振器床头柜造纸设备卷板机Frc
- 最火一种新型高助剂含量薄膜复合用胶粘剂柚子宣威拨码开关语音网关日用五金Frc
- 最火沪胶低开低走短期内可能继续向下洪湖西厨设备铣刀盘技术咨询防辐射服Frc
- 最火包覆纱行情诸暨大唐轻纺原料市场0621密度板华阴泡沫石棉包装印刷多功能机Frc
- 最火09年9月14日防火涂料网上行情最新快报汽车前桥电感器钎料继电器配电柜F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