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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过错责任推定破解证券市场举证难题

发布时间:2021-01-08 00:35:09 阅读: 来源:垃圾架厂家

证券市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级市场发行的股票存在先天性和持续性品质瑕疵,二级市场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和欺诈客户等。造成这些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在于制度和立法理念的滞后。因此,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提高公司内外治理,形成监管和自律联防联保,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齐头并进的完整监管体系,更需要从立法层面,根据市场的发展和变化从保护投资者入手不断检讨立法理念、正本清源,及时对制度补漏和升级。

卖者负有品质责任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也是证券市场买方。买方有“买者自负”的义务,但不代表相关制度、机构,尽到了“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提示义务,买者就应当自负后果,因为,“买者自负”的一个前提是,卖方对所售之物的品质,负有默示担保义务。如果无人对所售之标的承担品质责任,而要求投资者承担买者自负,市场难以发挥持续融资作用。

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以证券形式表现的标准化了的公司股权。在一级发行市场,是原股东将股票拆细转让或公司增发新股(稀释老股)给买者,公司和原股东应当对投资者承担股票的品质责任。而在二级市场,虽然卖出股票的可能已经不是发行人或原股东,但是股票所代表的权益是发行人的股票,因此,对流转中的证券,发行人始终负有品质保证的责任,始终应当对股票的最终持有人,承担与第一手持有人同样的品质责任。

公司过去、现状和未来的描述信息,决定了公司股票的价值。证券的虚拟性特征,决定了证券的品质,是由描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而不是物理特性和使用寿命决定。发行人信息和发布的信息,影响证券品质,决定证券价值。因此,只有发行人和描述这些信息的人,先承担默示担保责任,才能要求“买者自负”。因公众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使公司成为了公众公司,发行人也就对任一公众投资者,负有了品质保证责任。投资者因所购买股票品质,存在瑕疵而遭受损失,描述股票品质的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界定责任承担主体

在非公开发行(私募)市场,买卖双方各自凭借经验和专业“帮手”,一对一进行交易,卖者允许买者对交易标的“清查家底”,自己对交易标的进行价值判断、风险识别,“买者自负”也就天经地义。

而在公开发行市场,无论从交易成本和可操作性角度,买方都无法对交易标的“清查家底”,只能依赖于“王婆”“自揭家底”。显然,“王婆”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只会多说好的一面,也可能不说不好的一面。于是在公开发行中,需要由“他人”,以独立的立场,对“王婆”之言进行信用背书,对“王婆”的瓜“清查家底”。那么,“王婆”和“他人”就成了描述股票品质的人,他们需要共同对买者承担起股票品质责任。

市场中的专业中介机构自然成为“王婆”背书的“他人”。“王婆”委托并支付专业机构费用,作为王婆的代理人,站在公正立场上或者站在交易对面的投资者立场上,对“王婆的瓜”清查家底,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自是难免令“王婆”不悦,作为专业机构,要不坚持立场、背离“王婆”利益,损失业务机会,要不背离公众投资者利益,伙同“王婆”违规、造假。

重复博弈机会和商誉,并不足以令专业机构为公众利益,而损失自身利益。于是,为了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需要制度保证专业机构,独立、客观、公正而且要承担背书责任。这种制度是否能约束专业机构履行职责并保证股票品质,取决于监管是否及时有效,惩罚是否到位,投资者因为“王婆”和“托儿”违背诚信和职责遭受的损失,是否能得到赔偿。

引入过错推定

“买者自负”的另一个前提是,市场信息是公开透明的,所有买者居于平等交易地位,没有人可以利用优势地位,比其他人更早、更多地获得信息,或使用职业机会获得的信息参与交易,或使他人有机会使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所有与此相背离的行为,都应被严令禁止和惩治,所有合法交易都受到平等保护,所有因违规交易遭受的损失都能得到公正赔偿。然而,发行人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相关人员、监管者和行政前置审批等机构的相关人员,无论在股票品质信息方面,还是交易信息方面,客观上都比一般投资者拥有更多、更早获得这些信息的机会。

证券交易的虚拟性和交易的隐蔽性,使得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行为的发现和证明,存在极大的困难。也因此,内幕信息交易屡禁不止,各种虚假和误导投资者的虚假信息也随之泛滥,监管者虽极尽努力,但收效甚微。即便是坐拥监管权的监管机构和拥有准监管权的交易所,取证也非常困难,投资者维权取证更是难上加难。而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虚假陈述案件,以行政处罚为前置要件,似应理解为不得已而为之。

防范和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需要有公正有效的民事赔偿责任,及时到位的刑事追究责任,以及公正严格的行政处罚相助,还要有辅助于有效的责任认定。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推定适用于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且受害人无法证明侵权人过错的情形中。如果在此种情况下依然适用过错原则,受害人通常难以获得赔偿,侵权人却可以因此而逃脱责任。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由侵权人承担,即举证责任倒置。将《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引入证券市场,不仅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管和查处,特别是这一原则的引入,将能消除法院举证难的后顾之忧,而废除虚假陈述案件行政处罚前置的要求,这将有助于受证券违规行为侵害的投资者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损害赔偿。

(作者系上海并购俱乐部秘书长 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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