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联保借款不还-【资讯】
借贷网讯 民间借贷为了确保安全性,采用联保的方式,2009年4月17日,被告陈家多、陈家宏、罗启福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自愿订立《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每年还一次,还清后又可借出)向原告借农户小额贷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4月16日至2012年4月15日止,单笔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7.8%,借款用途为养殖,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
这种方式真的安全吗?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陈家多即办理单笔借款30000元,并于2010年4月15日按约定还清借款本息。接着被告陈家多续借贷款30000元,这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陈家多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凌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家多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被告陈家宏、罗启福负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姑且不论,会不会产生额外的麻烦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先让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被告陈家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都没有异议,只是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原告给予限期还款。而被告陈家宏、罗启福认为自己是担保人,理应先由陈家多还款,与担保人无关。主办法官滕树标考虑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于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帮助理清三被告的关系和责任。其对三被告说:“陈家多作为借款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理应按时还清借款;而陈家宏、罗启福作为担保人,在被告陈家多的借款到期后,应该督促其还款,没有尽到此责任,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最终本案审理结果如下,听了主办法官的一席话后,三被告似乎都清楚了自己的责任,于是主动找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商议如何还款,并要求原告给于限期偿还借款。看到三被告都非常的主动,原告也表示同意。最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由被告陈家多、陈家宏限于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算,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由被告陈家多、陈家宏限于2013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利息4616.42元(此利息为2012年10月31日前的未还款利息);同意罗启福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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