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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行业信息推荐性标准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_[新闻new]

发布时间:2021-09-10 18:15:48 阅读: 来源:垃圾架厂家

国家新闻- 行业信息 - 推荐性标准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

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日,记者从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标发联)处获悉,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等12家出版单位,以“加强标准版权法律保护,遏制标准侵权盗版行为”为出发点,通过多次讨论并最终形成了《关于自愿采用的标准纳入著作权法相关条款的建议》,并报送到国务院法制办。该《建议》提出,应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条“对作品种类的定义”中,增加“推荐性标准”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种类,同时应明确其定义,即推荐性标准作品是指在生产、交换、使用等过程中,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作品。据了解,12家出版单位一致认为,提出推荐性标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主要有以下4个理由。理由一:标准是科技作品,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社会各方面协商一致,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做出的统一规定。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要对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试验、验证、检验、研究、分析,找到最佳方案,并写入标准文本中,因此,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创作的过程。标准的创作是直接产生于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是科学领域内对独创性成果的总结,并以文件形式固定可以复制的智力成果。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奖励范围中,将标准归为科技成果。《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标准属科技成果,此外,我国为提高标准化工作自主创新能力,在2006年设立了“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因此,作为标准中的一类,推荐性标准也是科技作品。理由二:推荐性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备法规性质,受著作权法保护,这在司法实践中是通行做法。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其中明确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推荐性标准版权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相一致,国际标准版权也受《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因此,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将推荐性标准纳入保护作品种类中,有利于推荐性标准的版权保护。理由三:推荐性标准由各专业标准化机构组织编写,其创作过程与在著作权法中明确予以保护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作品有相似之处,建议明确给予同等保护。理由四:我国标准著作权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和2014年发布的《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中,连续两年将针对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列为重点打击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其实标发联提出这个建议,并不是空穴来风。据了解,目前世界上最大、最具权威性的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s,简称ISO)对标准版权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在其制定的《ISO关于分销ISO出版物、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简称POCOSA2012)中明确指出,ISO的出版物和其他产品,都具有独创性和独特性,均受到版权保护,并要求成员国要加大维护标准版权工作的力度。早在2008年10月召开的第31届国际化标准组织大会上,中国就正式成为ISO的常任理事国。因此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也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该履行的国际义务和政府责任。由于国外大多数国家所制定的标准均为自愿采用的标准,均受版权法的保护。199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相关答复中指出,推荐性标准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国家版权局也在相关答复中指出,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关于法人作品规定的精神,推荐性标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标发联此次《建议》的提出目的是加强标准版权立法保护和制度研究,完善我国标准版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有益尝试,有助于构建政府执法监督、社会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打击标准侵权盗版联动工作机制。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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